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遼寧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遼財教[2007]574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遼寧省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學校全日制本科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指按照《永樂高ylg888888家庭經濟困學生認定辦法》認定的貧困生。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下達。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綜合德育測評90分以上。
4.學年專業(yè)學習成績排名前25%;補考科目不得超過一門;必修課程沒有不及格科目。
5.實驗課、課程設計、專業(yè)選修課成績必須達到良好(含良好)以上;經濟學院、管理學院、文化傳媒學院、外國語學院的學生如教學實踐環(huán)節(jié)課程考核合格且獲得省級以上科技競賽二等獎(需提供有關部門審核意見)以上,教學實踐環(huán)節(jié)課程成績可認定為達到良好以上。
6.體能測試成績良好以上(含良好,按規(guī)定免于標準測試者除外)。
7.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符合《永樂高ylg888888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辦法》中規(guī)定的資助條件。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八條每學年初,學校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給我校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按其占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比例,向各學院下達分配名額。
第九條各學院根據學校下達的分配名額,結合本學院實際,對年級和專業(yè)進行合理分配,要綜合考慮貧困生在獎勵額度內按專業(yè)綜合成績排名所占人數的比例、專業(yè)人數比例和專業(yè)內的貧困生所占比例。
第四章 評審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 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的領導,學生工作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學生國家勵志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學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又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A類貧困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省政府獎學金。
第十三條 各學院組織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第十四條 各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在學生提出申請的基礎上,按照學校下達的評審名額,遵循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依據貧困學生的專業(yè)綜合成績排名依次擬定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名單。
第十五條 各學院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擬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名單經所在學院領導班子討論通過后,在全院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填寫《學年度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連同學生填報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以紙檔和電子檔(電子檔只要求初審名單表)兩種方式同時報學生工作處審核。
第十六條 學生工作處審核匯總各學院推薦結果并提出全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查批準,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復。
第五章 獎學金發(fā)放與管理
第十七條 依據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復結果,學生工作處組織各學院做《年度國家勵志獎學金費用發(fā)放表》,匯總簽字后交財務處辦理發(fā)放。
第十八條 獲國家勵志獎學金,頒發(fā)國家和省政府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實行分賬核算,??顚S茫坏媒亓?、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或在評審工作中有營私舞弊行為者,一經核實,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對獲獎學生取消獎勵榮譽,追回已發(fā)放的獎學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