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大型儀器設備(以下簡稱“大型設備”)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jù)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教高[2000]9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指導意見》(教技廳[2015]4號)的規(guī)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大型設備為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屬于學校,由使用單位對其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學校大型設備管理工作以“專管共用、資源共享”為原則,在保證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的前提下,鼓勵大型設備開展校內外開放共享工作,充分發(fā)揮大型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大型設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科技處、財務處、教務處、教學評估中心、學科發(fā)展規(guī)劃處、資產與設備管理處等單位組成,辦公室設在資產與設備管理處,分管校長任組長。
第五條 大型設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大型設備共享、開放相關的管理制度、組織大型設備績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開放共享管理
第六條 資產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全校大型設備開放共享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的建設工作,大型設備所在單位即大型儀器設備共享單位(以下簡稱“共享單位”)負責利用共享平臺開展本單位大型設備開放共享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凡學校所屬的單價或成套價格在10萬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學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大型設備均應加入共享平臺。
第八條 共享單位必須履行以下承諾:
一、為用戶保守技術秘密;
二、按時完成用戶的測試及相關任務,并為用戶提供可靠的分析測試結果和規(guī)范的分析測試報告;
三、按收費標準向用戶收取測試費用,不得收取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九條 預約和使用程序
一、大型設備在教學工作中的使用程序:本校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學工作按照教學計劃執(zhí)行,任課教師需登錄共享平臺進行預約大型設備使用時間,實驗結束后需在共享平臺填寫課程、實驗、測試內容等相關信息。
二、大型設備在科研工作中的使用程序:校內教師登錄共享平臺對大型設備進行預約,并在預約時間內使用大型設備進行實驗。實驗完成后需在共享平臺填寫相應的測試內容、樣本數(shù)量、測試結果等相關信息。
三、大型設備在對外服務工作中的使用程序:校外用戶需登錄共享平臺進行注冊,預約實驗時間。實驗室負責人指定相關操作人員進行實驗,實驗結束后由操作人員在共享平臺填寫相應的測試內容、樣本數(shù)量、測試結果等相關信息,并向用戶提供科學、完整的測試報告。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十條 按照大型設備可持續(xù)發(fā)展原則,凡進入共享平臺的各類大型設備的共享使用,均實行收費管理,對所收取的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由學校財務處進行集中核算。收費標準的制定是以大型設備的運行成本補償為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十一條 凡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有統(tǒng)一定價的,參照具體收費標準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凡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沒有統(tǒng)一定價的,由共享單位通過調研并根據(jù)成本測算結果進行科學、合理的擬定校內和校外收費標準,由資產與設備管理處、財務處審核備案,并作為指導價格由共享單位參照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為完成學校教學任務使用大型設備,不收取使用費;對校內科研工作和對外服務使用大型設備,均收取使用費。
第十四條 預約、使用大型設備按照“先繳費,后使用”的原則。
第十五條 繳費程序
校內教師應先到財務處進行繳費,財務人員為教師提供繳費收據(jù)及發(fā)票,教師憑繳費收據(jù)到共享單位進行賬戶充值,憑發(fā)票按照“科研經費報銷流程”報銷;校外用戶應先在共享平臺注冊,獲得用戶信息,在共享平臺預約后到財務處繳費和索取發(fā)票,用戶憑繳費收據(jù)到共享單位進行賬戶充值。
第五章 共享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六條 凡由學校大型設備開放、共享所收取的費用,全部納入學校大型儀器設備共享資金專戶(以下簡稱共享資金)。
第十七條 共享資金的30%作為學校管理費,由學校統(tǒng)一管理,主要用于校級平臺的維護、人員培訓、優(yōu)秀共享單位和個人的獎勵金等支出。共享資金的70%劃歸共享單位,用于大型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費、耗材費、培訓費、勞務費等,其中勞務費支出不得超出對外共享服務收入的30%。各共享單位應制定《共享資金管理辦法》等制度,并將共享資金使用情況按年度上報資產與設備管理處。
第六章 考核和獎懲
第十八條 考核
資產與設備管理處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大型儀器設備的運行、服務機時、服務質量及水平、功能開發(fā)等情況進行年度綜合性評價,評價結果提交校領導和各職能部門,為學校的學科和實驗室建設規(guī)劃、各學院綜合績效評估提供參考依據(jù)。
第十九條 獎懲
一、為提高大型設備使用和管理水平,對促進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共享單位和個人,學校將進行表彰和獎勵。
二、對未按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私自承接測試任務,收取大型儀器設備測試費用的共享單位,學校將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對無故拒絕校內外各單位及用戶測試申請的共享單位,學校將依據(jù)情況通報批評。
四、對無故取消實驗預約的校內、外用戶,擾亂共享平臺運行秩序者,視情況將其賬戶拉入共享平臺黑名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資產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